探索《白鲸记》第90章,包含英文原文、简体中文翻译、详细的雅思词汇解析以及英文原文音频。边听边提升阅读技巧。
“De balena vero sufficit, si rex habeat caput, et regina caudam.”--布雷克顿《英格兰法律全书》,第3卷,第3章。
此句拉丁语出自英格兰法律典籍,英译如下:“凡鲸鱼,头部归国王,尾部归王后。”此种分割法,施之于鲸,犹如平分一只苹果;中间并无剩余部分。如今,鲸鱼的这番归属分配,于捕鲸者与被捕之鲸,皆是一件饶有兴味之事;故在此予以探讨。
然而,最是恼人且激烈的争端,往往就出在头尾二者--究竟哪部分归属国王,哪部分归属王后--这个问题上。而教会与国家的权利主张彼此相争,每每令这些争端雪上加霜。
何谓“缚住之鱼”,何谓“游失之鱼”?这个问题在捕鲸人与法学家中间,引发了无穷无尽的争论。
缚住之鱼,归属于缚住它的一方。游失之鱼,则是公海上的无主之物,谁先逮到便归谁所有。
但偏偏是这法典本身的绝顶简洁,给它惹出了大麻烦;正因其言简意赅,反倒需要汗牛充栋的诠释来加以阐明。
首先,何谓“缚住之鱼”?无论死活,只要一条鱼通过任何可由占有者控制的媒介--无论是桅杆、船桨、九英寸粗的缆绳、电报线,抑或是一缕蛛丝--与有人占据的大船或小艇相连,技术上即视为“缚住”。同理,一条鱼若带有所有权浮标,或任何其他公认的占有标识,只要主张所有权的一方能清楚表明其随时可将鱼拖至船边之能力及意图,技术上亦视为“缚住”。